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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0年6月2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因地制宜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谢 兴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日前发布,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资金来源,详细给出了申请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各项条件,并规范了公共租赁住房的后期管理。重庆市因地制宜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做法值得称道。

  该办法共10章55条,将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指出,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由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建设,房屋产权由政府指定的机构拥有,建设用地纳入国有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该办法明确指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来源有6个渠道。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由公共租赁住房租售收入和财政性资金等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租售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异地安置人防建设费、集中绿化建设费、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该办法还详细给出了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标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

  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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