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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0年6月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7月1日起,网络开店实施“实名制”,网络商品交易迎来第一份覆盖全国的监管办法———
营造便利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
本报记者 敖 蓉

  今天的网络交易市场在对传统商务进行巨大突破的同时,以令人瞠目的速度不断扩张壮大,为寻求发展、谋划创业的人们开辟了一片全新的空间,更被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大力培育。

  网络交易给人们带来诸多便利,但一些问题也随之出现,消费纠纷怎样解决?怎样防止假冒伪劣商品在网上泛滥?如何让网络交易健康发展,一直是各方关注的焦点。

  6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针对网店要不要实行“实名制”,异地消费纠纷如何解决等问题,《暂行办法》做出了明确规定。

网络开店将实施“实名制”

  目前,我国网络购物的产业链主要由买家、商家与网站三方组成,购物网站是连接产业链上下游的站点。围绕着网络交易还有物流公司、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许多支持产业。在一系列如何规范网络交易的问题中,要不要实施网络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是关键,要不要实施实名制是敏感点。

  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认为,网络商品交易是在交易双方事先不了解、其间不见面的过程中完成的。因此,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条件是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虚拟主体”还原为真实的主体,否则网络交易主体真实身份无法界定,交易各方的责权利将无法界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就成了一句空话。因此,按照促进发展、维护权益、规范秩序、鼓励自律的原则,《办法》在网络商品交易主体身份识别管理上,建立了相关规则体系。

  据悉,《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而在网络销售中,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质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可以说,这套规则体系比较好地解决了虚拟空间条件下网络商品(服务)经营者主体资格真实性的识别问题,为消费者有效识别查证网络商品交易主体真实身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基础性制度保障。

网络运营商是第一责任人

  网络交易平台是网络商品及有关服务集中交易的场所和空间,网络交易平台交易秩序是否规范、有序,直接关系到网络商品交易能否健康发展。因此,《办法》规定,在维护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秩序方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负有重要管理责任,需要尽10项义务。

  其中包括,交易主体经营资格审查、登记、公示,合同约责,制定实施管理制度,交易商品或服务、交易信息检查监控,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保护,经营者商业秘密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制止违法行为,报告、协助、配合查处违法行为,交易信息保存,以及统计报送,等等。

  同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必须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经营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网络交易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一体化监管网络交易

  记者此前采访各地消费者协会时,了解到在网络交易中出现异地消费纠纷解决难是个普遍的问题,根据《办法》的规定,工商部门将从信用监管、网络信息化监管、全国一体化监管等方面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进行规范。

  当前制约网络商品交易发展的主要瓶颈是信用体系的缺失。因此,抓住了信用监管就抓住了规范和促进网络市场发展的关键,抓住了维护网络市场秩序的关键。《办法》将信用监管作为主要监管措施和手段,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在网络信息化监管方面,工商部门监管好网络商品交易行为,需要以网络信息化为手段和依托,对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全面实行以网管网的监管措施和手段。

  同时,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无地域限制的特征决定,过去实行的以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为主要特征的监管措施和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网络交易的要求,必须通过全国一体化监管的措施和手段实现监管目标。据了解,目前,工商部门按照统一组织开发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统一组织开发监管软件的要求,正在全力推进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建设工作,力争经过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全国一体、统分结合、功能齐全、上下联动的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为促进服务网络经济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网络市场秩序打下牢固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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