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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0年6月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正确认识新股发行中的资金超募(下)
加强对超募资金的监管
李建勇

  资金超募是市场化发行制度下的正常现象,目前之所以受到广泛关注,主要原因还是资金超出计划筹资额过多。要改善这种状况,只能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进行,如通过一些制度安排和工具运用,降低超募资金产生的根源,同时将对超募资金的监管往前延伸,使募集资金在事前、事中、事后都能得到有效监管。对此,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七个方面完善询价制度、降低资金超募的比例,并加强对超募资金的监管。

  一是券商要进一步提高估值能力,督促发行人提前做好项目论证和资金规划,准备好备选项目。券商在对发行人进行辅导、选择确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要对发行人进行前瞻性估值,合理确定发行人可能筹集的资金额。同时,与发行人一起,对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与论证,做好未来几年的资金规划。如果发行人上市筹集的资金可能较预期多,券商应建议发行人提前准备好备选投资项目,以充分消化超募资金。如引入补充募投项目的机制,将募投项目划分为主募投项目与补充募投项目两大类,根据主募投项目资金需求量来确定发行人的发行股数及其对应的计划募集资金量。若企业实际发行的募集资金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一定比例,则需要有补充募投项目。对补充募投项目的审核要求可低于主募投项目,只要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并经过相关论证即可。

  二是缩短发行审核周期。如果发行审核周期过长,发行人从提出上市申请到实际发行股份时间跨度大,市场环境、估值水平等都可能发生较大变化,从而导致实际募集资金与计划数相差较大。缩短发行审核周期,可以有效降低资金超募的比例。

  三是适度加快发行节奏、增加供给。目前资金超募比例偏高,与市场流动性过剩、股票有效供应不足有一定关系。加快新股发行节奏,增加供给,可以降低新股发行的市盈率水平,从而降低资金超募的比例。

  四是进一步完善询价制度,引导询价机构的报价更趋合理。如引入剔除最高申报价格的机制,将一定比例(5%—10%)的最高申报价格定为无效申报,对应的询价机构无权获得配售,从而限制询价机构报高价的冲动。

  五是适时引入存量发行。存量发行是成熟市场常用的新股发行方式。它的特点是从原有的股东股份中分割出一部分向社会公开发行。目前,A股市场的发行方式还是增量发行,《公司法》有关规定对存量发行方式在IPO中的应用还有一定的制约。但存量发行改革是证券市场的长期发展趋势,及时修订相关法规,适时推出存量发行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六是适时引入储架发行。储架发行是针对上市公司投资金额较大、时间跨度较长的项目,监管部门一次性审核其发行申请,然后由公司、承销商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分次择机募集资金。引入储架发行制度,可以有效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缓二级市场的压力,同时还将避免出现券商大量包销的情况。目前,境内债券市场上已采用类似于储架发行制度的方式进行融资,一些大型企业债券基本上是一次审批、分次募集资金。实践表明,这种发行方式有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减轻市场的压力。

  七是加强对超募资金的监管。对于目前已发生的大额资金超募情况,应加大对超募资金使用的监管,保证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对企业超募资金的用途做出严格限制: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和衍生品投资等;上市公司最晚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做出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同时,保荐机构应履行对企业超募资金使用的持续督导义务。我们认为,做出这样的监管规定非常必要。但就一些具体要求,我们提出一些改进建议,比如,不宜强制要求发行人在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就确定超募资金的投资项目。毕竟投资项目的选择要慎重,可行性论证及备案等需要较长时间。同时,若发行人超募资金使用出现问题时,保荐机构负连带责任,能加大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超募资金发行和使用的监督义务。(作者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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