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孙勇报道: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日前联合发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等18项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并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施行。
五部门表示,将在此基础上,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鼓励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提前执行。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应当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同时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上市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非上市大中型企业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是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