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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0年4月1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务院公布《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记者马立群

  本报北京4月16日讯 记者马立群报道: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573号国务院令,公布《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该条例包括41条,是为了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义务,保护臭氧层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的。

  条例指出,国家逐步削减并最终淘汰作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

  条例指出,国家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方案和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进展情况,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年度生产、使用和进出口配额总量,并予以公告。

  条例指出,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生产或者使用配额许可证。但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维修单位为了维修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实验室为了实验分析少量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防止有害生物传入传出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实施检疫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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