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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0年4月1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节能服务企业将获财税政策扶持
记者孙勇

  本报讯 记者孙勇报道: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了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将对节能服务产业采取多项财税扶持政策。

  《意见》规定,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意见》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条件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符合条件的能源管理合同的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交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合同期满,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意见》同时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需求特点,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品范围,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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