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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0年4月1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财政部发文
明确中西部等地区开发区有关贷款财政贴息办法

  本报北京4月12日讯 记者孙勇报道:财政部于近日下发通知,对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明确。

  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具体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辽宁、大连、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苏州工业园区,以及国务院要求予以支持的其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项目单位必须凭贷款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不予贴息。

  通知称,贴息率由财政部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当年贴息资金申报需求等因素一年一定,最高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同时,为鼓励先进,按照各开发区投资环境综合评价和自主创新能力指标测算排名,拉开差距,分两档分别予以贴息,贴息率差距在30%左右。

  通知强调,贴息期限原则上按项目建设期限贴息。所有项目享受财政贴息期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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