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7日讯 记者刘畅报道: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表示,自2010年5月1日开始,将在天津、江苏、山东、湖北、内蒙古、福建以及青岛等7个省区市开展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
此次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合规企业的正常进口付汇业务无需再办理现场核销手续;取消银行为企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联网核查手续;外汇局对企业实行名录管理,进口付汇名录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共享,企业异地付汇无需再到外汇局办理事前备案手续;外汇局利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以企业为主体进行非现场核查和监测预警,针对异常交易主体进行现场核查,确定企业分类考核等级并实施分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