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版:理财视点 上一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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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2010年3月1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在期货交易中要学会维护自身权益
贾 伟

  股指期货不会把牛市变成熊市,也不会把熊市变成牛市,它仅仅是一个风险管理工具。相比A股这样庞大的大众市场而言,股指期货仅是一个“小众市场”。

  “高起点、稳起步”是管理层推出股指期货的指导思路。股指期货的推出需要一个从小到大、从慢到快的发展过程。股指期货的推出将有助于改变目前的单边市状况,有助于抑制股市的非理性暴涨暴跌,稳定大盘,为买卖双方提供较为合理的博弈环境。同时,股指期货还将起到避险作用,改变熊市中投资者束手无策的情况,保障一部分收益。此外,股指期货还会带来一系列产品创新,进而增加市场操作技巧,使股市由“加减法”时代慢慢步入“乘除法”时代,有益于理财、基金产品发展,进一步体现机构优势。而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机构产品享受股指期货的好处。

  因此,股指期货的发展过程本身也将是向广大投资者普及金融知识的一个过程。因为在金融创新不断迈出新步伐的背景下,对于投资者,尤其是对普通投资者的“金融教育”工作日益凸显。对于股指期货的内涵和原理,需要向投资者解释清楚,鼓励投资者理性看待,不臆测市场。

  从理论上来讲,根据进入股指期货市场的目的不同,投资者可以分为套期保值者、套利者和投机者三大类。

  套期保值者是指通过在股指期货市场上买卖与现货价值相等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货合约,来规避现货价格波动风险的机构或个人。

  套利者是指利用“股指期货市场和股票现货市场(期现套利)、不同的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套利)、不同股指期货合约(跨商品套利)或者同种商品不同交割月份(跨期套利)”之间出现的价格不合理关系,通过同时买进卖出以赚取价差收益的机构或个人。

  投机者是指那些专门在股指期货市场上买卖股指期货合约,即看涨时买进、看跌时卖出以获利的机构或个人。

  而在期货交易中,当事人之间发生各种各样的纠纷是难以避免的。当发生纠纷时,应当积极通过各种可能的方式和途径解决纠纷。对投资者而言,解决纠纷的过程,也就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过程。

  一般而言,纠纷双方进行直接协商是最简便、最直接的维权方式。协商必须以双方平等自愿为前提。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当事人可处分自己的权利。协商后达成的协议具有合同的效力,对双方有约束力,但没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效力,需要由当事人自愿履行,如有违反,应承担违约的民事法律责任。

  由纠纷双方之外的第三者居中进行调解是另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进行调解的前提是纠纷双方必须自愿接受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任何一方也可以随时退出调解。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与双方直接协商达成的协议效力相同,同样没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效力,需要由当事人自愿履行。但是,协商和调解也有着自身的优势。两种纠纷解决方式程序简便灵活、成本低廉,是其最明显的优势,而且能够维护双方合作关系,也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由于协议的内容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在良好的信用机制下,往往能够得到自愿履行。

  仲裁是一种准司法程序,虽然仲裁也以双方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为前提,但一旦有了有效的仲裁协议,则仲裁程序就对当事人双方具有了强制力。仲裁程序一经启动,就必须依照仲裁程序进行,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的效力。虽然仲裁机构不能直接强制执行,但当事人如果不自愿履行裁决,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诉讼是由国家专门设立的司法机关(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具有终局效力和强制效力的判决的纠纷解决方式。诉讼具有严格的程序性特点,并且法院的裁决具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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