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科技部最近联合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设的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报经国务院批准实行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的,可按照实施办法执行。近日,财政部企业司、科技部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就实施办法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解读。
实施办法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实施办法共8章48条,其基本内容主要有:
一是区分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和股票期权3种股权激励形式,规定了每种情形下激励对象、实施条件、可授予的股权数额、业绩考核条件等,并对股权来源、转让条件、股权份额限制等股权管理内容作出了规定。
二是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允许企业在以科技成果自行实施产业化、对外转让、合作、作价入股过程中给予技术人员分红激励,并探索岗位分红制度。
三是完善激励方案的拟订和审批的内外部程序,对激励方案涵盖内容、审核程序、责任承担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是建立股权和分红激励的后续管理机制,要求企业将激励方案等进行报备和适当披露。
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实施办法目前主要适用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示范区内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以及其他科技创新企业。
实施办法还规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经批准,按科技成果评估作价金额的20%至30%折算为股权奖励给有关技术人员的,由接受科技成果出资的企业,从高校和院所获得的股权中划出相应份额予以兑现。
实施办法的激励对象有哪些
实施办法的激励对象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企业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第二类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技术人员,既包括在科技成果研究开发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也包括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技术人员,也包括高校内担当科技成果转化中介的技术经纪人。
实施办法规定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同时,企业控股股东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激励方案应如何审批和管理
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激励方式涉及公司股权变动以及对公司管理层的报酬事项,激励方案应当依法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为解决激励过程中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实施办法区分了两种管理模式:一种是由国资委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报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另一种是由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暂报其主管的部门、机构批准。但无论哪种方式下,政府部门仅对激励方案中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内容进行审批,并要求国有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上依审批意见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