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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0年2月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务院法制办:
通过立法加强气象灾害预防、预报和应急
记者马立群

  本报讯 记者马立群报道:《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日前公布,并将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多发的气象灾害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给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带来很大的挑战。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等工作。

  国务院法制办这位负责人介绍说,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防灾减灾工作,我国先后制定了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减少气象灾害的损失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介绍,在总结多年经验的基础上,条例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多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防灾减灾机制,进一步规范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在气象灾害防御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加强领导,组织建立联防制度。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演练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政府实施的灾害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气象灾害预防、监测、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

  这位负责人表示,气象灾害重在预防,全面系统的预防措施是减轻气象灾害损失的重要前提。条例对此作了规定:一是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二是明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编制程序、内容和效力,规范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制定程序和内容;三是规范不同种类气象灾害的防御措施。

  及时准确的监测、预报和预警是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保障。为此,条例要求加强监测能力建设、整合气象监测信息资源,要求规范预报、预警行为,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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