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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0年1月1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鼓励创新 促进专利事业发展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 马立群

  ○ 对假冒专利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

  ○ 减少了有关收费项目

  ○ 放宽了当事人享有优先权的限制

  ○ 改进了职务发明奖励报酬制度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全文见八版)将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18日就《决定》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根据《决定》,申请专利、审查专利申请的程序以及授权条件有哪些变化?

  答:专利法对申请专利、审查专利申请的程序以及授权条件作了一些调整。据此,《决定》对有关制度作了相应的补充和细化,主要包括:对专利申请请求书和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应当写明的事项作了相应调整;规定同一申请人同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在两项专利申请中分别说明已经申请了另一类型专利,并根据一项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原则,规定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放弃已经取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方可授予发明专利权;明确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中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应当与其基本外观设计相似,且不得超过10项。

  问:关于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制度,《决定》是怎样规定的?

  答:专利法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增加了强制许可的类型,明确了强制许可的适用范围。为施行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将实施强制许可的“未充分实施专利”的条件,界定为专利权人及其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的方式或者规模不能满足国内对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需求的情形。

  问:对假冒专利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决定》是怎样规定的?

  答:专利法将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以非专利产品、方法冒充专利产品、方法的行为合并为假冒专利行为,并规定了行政处罚。据此,《决定》规定:在非专利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擅自使用他人专利标识、伪造或者变造专利文书等使公众造成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问:《决定》还有哪些有利于促进专利事业发展的新规定?

  答:为鼓励创新,促进专利事业发展。《决定》还规定了以下三方面的制度、措施:

  一是减少了有关收费项目。为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决定》取消了中止程序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申请维持费等四项收费项目。

  二是放宽了当事人享有优先权的限制。《决定》规定在请求书中错写、漏写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或者原受理机构名称等内容的一项或者两项,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的,不影响其享有优先权。

  三是改进了职务发明奖励报酬制度。为给被授予专利的单位与职务发明人、设计人自主约定职务发明、设计的奖励和报酬留下必要的空间,《决定》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同时,为进一步鼓励创新,《决定》规定,当事人未按前述方式约定或者规定职务发明、设计的奖励和报酬的,适用法定的奖励、报酬标准,并且,法定标准的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扩大到所有单位。同时,《决定》还提高了对职务发明人、设计人的法定奖励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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