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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0年1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多措并举推进棚户区改造
本报记者 亢 舒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等五部门日前出台《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目标。从2009年开始,力争利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区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在国新办13日举行的发布会上记者了解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将从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力度、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完善安置补偿政策等多方面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

多渠道筹措资金

  《意见》指出,中央财政将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适当支持。省级和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改造项目提供贷款。鼓励采取共建的方式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引导社会资金积极参与。

  对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表示,一些地方的实践表明,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原住户可以用原有的旧房置换新住房相应的面积,不找差价;新增面积由居民自己支付,对于合理增加的面积,价格享受有关政策优惠。与此同时,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工矿企业也要有一定的投入。

  他表示,通过财政投入和税费政策支持、银行金融支持、社会支持以及棚户区居民自己的努力等几个方面结合在一起,棚户区改造工作将稳步向前推进。

改造项目享受税费优惠

  据财政部部长助理王保安介绍,支持城市和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是财政惠民政策涉及的一个主要取向,在这个政策的设计过程中,至少包括了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对城市和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安置住房免税。一是免征土地使用税;二是免征土地增值税;三是免征印花税;四是减征契税,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减按1%征收契税。

  第二个层次就是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住房项目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免收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

  第三个层次是作为政府对于棚户区改造中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免收土地出让金。

  王保安表示,以上三个层次的财税政策对促进城市和工矿棚户区的改造支持力度非常大,体现了对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政策倾斜。

土地供应优先安排

  齐骥表示,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要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意见》指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同时,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对于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意见》同时指出,严禁将已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

  据介绍,安置住房将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近安置为主;对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 

补偿方式自愿选择

  《意见》指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被拆迁人自愿选择补偿方式,既可以实行实物安置,又可以是货币补偿。同时,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通过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据介绍,按照《意见》要求,各地将在保护被拆迁人利益的前提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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