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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0年1月1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如何更公开更透明更完善
———价格听证热门话题专家谈之一
本报记者 苏 民
  1月12日,北京海淀区文慧园社区菜市场,顾客正在挑选蔬菜。当日蔬菜价格较前日小幅回落。                本报记者 马洪超摄

  编者按 近来,北京、上海、沈阳等城市相继召开调整水价的听证会,引起了社会各方面关注。公众除了关心价格调整,还对听证会的方案设计、人员选择、程序规范等提出了一些意见。那么,应当怎样认识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近日,本报约请专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价格听证会意义何在

  有人提出听证会是“逢涨必听”,不管是否听证,最终价格都会上涨;还说听证会不是“决策会”,即使听证会上所有人都反对,最终可能还要涨价。很多人对此提出疑问,既然都要涨价,还要听证会干什么?

  事实上,价格听证会除向社会公布调价方案的具体内容,听取各方意见;向社会公开调价的程序、过程,接受社会监督,防止出现“冒名顶替”、“人为操纵”等现象外,还有两个重要作用。一是根据听证会参加人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原有定方案。200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的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听证会,根据听证会参加人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听证的降价方案又进行了调整,把降价幅度较大的第二方案“异地打电话统一为0.70元/分钟,接电话0.30元/分钟”修改为“异地打电话统一为0.60元/分钟,接电话0.40元/分钟”,由于漫游状态下,用户主叫的比例高于被叫的比例,进一步降低了消费者的负担。二是对听证会参加人意见进行反馈,防止流于形式。《政府定价听证办法》规定,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的意见,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对听证会上参加人提出的意见,听证人是否采纳,采纳或拒绝的理由,都应当写入听证报告,供政府决策部门参考,同时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近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公布了2009年12月16日召开的居民水价听证会后的定价决定,将居民用水销售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3元,同时对听证会参加人提出的推行阶梯水价试点、供水质量保障、水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公共行业成本约束规则、健全公用行业综合补贴机制等建议,提出了进一步落实的方案。实践证明,这种公布反馈意见的做法,取得了较好效果。

价格听证会如何更“阳光”

  价格听证会制度实施来,为我国公共行政决策的民主化进程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社会各方面的议论增多也表明,这一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今后,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这一制度,做到更加公开透明,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

  价格听证制度改进的方向就是进一步加大公开、透明的程度,便利社会各界的监督。例如,听证会消费者参加人的遴选,可以按照《政府定价听证办法》关于“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的规定,事先向社会广泛公告,再通过电视台现场直播摇号、随机选取,增强公信力。

  听证会参加人的发言,可以不事先限定时间,有话则长、无话则短,让每个参加人都有平等的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价格听证会的新闻报道,可以推广电视现场直播、网络直播等方式,在更大范围内公开听证事项。

  最关键的问题是听证会有关材料的公开。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不断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一是除了把有关材料公布给听证会参加人外,还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各方面普遍公开;二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外,企业的运营情况、财务报告、成本数据等情况,政府成本监审的有关资料和定价文件等,都要向社会公开;三是政府有关部门和经营者要公布专门的咨询电话或电子邮箱,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社会公众的咨询和回复公众信件;四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中介机构代表和其他社会公众全程参与监督成本监审工作,提高政府成本监审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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