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8日讯 记者孙勇报道: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今明两年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免税政策予以明确。
根据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两部门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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