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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0年1月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家外汇局发布通知
规范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

  本报讯 记者刘畅报道: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境内机构捐赠外汇收支办理程序,明确境内机构办理捐赠外汇收支应开立单独的捐赠外汇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办理捐赠外汇收支业务。 

  《通知》规定,境内机构应当通过捐赠外汇账户办理捐赠外汇收支。外汇指定银行应当为境内机构开立捐赠外汇账户,并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境内企业接受或向境外营利性机构或境外个人捐赠,其捐赠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关闭按照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通知》要求,境内企业接受或向境外非营利性机构捐赠,应持有关单证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该《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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