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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0年1月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双渠道”化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 采访 本报记者 李 力

 □ 解读 农业部副部长 陈晓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农村土地承包法》之后又一部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专门法律。如何切实把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农业部门将如何积极贯彻实施这部法律?记者就大家关注的问题采访了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

化解纠纷将有更多途径

  记者:为切实把矛盾和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明确了运用调解、仲裁“双渠道”化解纠纷的原则,您认为其最核心的内容是什么?

  陈晓华:农村一旦发生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政策,耐心疏导,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如果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也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进入仲裁程序后,凡是能够调解的,仲裁庭也要尽量调解。对于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法律允许其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将给予当事人更多解决纠纷的途径。

  这部法律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要求在乡(镇)或村开庭的,应当在该乡(镇)或者村开庭。

  此外,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记者:为全面贯彻施行这部法律,农业部门是否需要制定相关的配套制度?

  陈晓华:依照法律规定,农业部会同国家林业局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各省级农业部门也要抓紧制定相关配套制度。承担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

  记者:如何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

  陈晓华: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已经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地方,要依法进行规范和完善;尚未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地方,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依法设立。

  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地方,要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加强仲裁庭建设,将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抓紧进行仲裁员培训

  记者:农业部门如何切实履行这部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重点要做好哪些工作?

  陈晓华: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同时,要认真总结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的经验,及时研究解决贯彻实施这部法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各级农业部门要把这部法律的学习列入干部培训计划,作为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开展法律培训工作。各省级农业部门要依法制定仲裁员培训规划,指导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建立培训制度,定期对聘任的仲裁员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培训。当前,各地要集中力量,抓紧培训、轮训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人员、仲裁机构组成人员和适合聘为仲裁员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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