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22日讯 记者董磊报道: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22日首次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依据近几年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了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推选程序。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公布施行,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有必要尽快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修订草案对于村民委员会选举作了三个方面的完善:一是完善了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和推选程序。修订草案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二是增加了选民登记的内容。修订草案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参加选举的村民进行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3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三是完善了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程序。修订草案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理由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表决有效;投票的村民过半数同意,始得罢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