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进一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必须要以新的理念和思路破解农村发展难题,通过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加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使广大农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并对发展农村保险事业提出了具体要求。小额保险是农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等特点,也是一种有效的金融扶贫手段,在为广大农民特别是低收入农民提供保险保障,摆脱因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伤害致贫和返贫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农村小额保险,是发展农村保险事业的重要抓手,对于有效服务“三农”、满足广大农民保险保障需求、扩大保险覆盖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积极发挥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为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同时也必须看到,目前农村的保险覆盖面还很有限,尤其是农村低收入人群的保险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农村小额保险在农村大有可为。保险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对保险服务低收入人群在服务网络、经营模式等方面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积累了一些经验和做法,这些都为进一步发展农村小额保险创造了有利条件。2008年中国保监会决定在山西等地开展农村小额保险试点工作,一年多来取得了可喜成绩。目前承保人数超过610万,为农民提供了共计810亿元的风险保障,初步建立了面向农村低收入群体的服务网络。小额保险业务在创新产品、探索经营模式、启发农民保险意识和维护农村家庭经济安全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也有效提升了保险服务和金融服务的普惠性,推动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以多种形式在农村地区引入小额保险业务,是解决农村人口保障的一种有效手段。中国保监会的一项调查显示,广大农村特别是中西部农村对小额保险有着很大需求,不少农村家庭把保险作为首选的风险融资渠道。这些情况表明,农村小额保险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但我国农村小额保险业务还处于初期发展阶段,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当前小额保险的快速发展,得益于政策的大力支持。然而当支持力度未能持续时,次年能否继续承保就成为业务发展的首要制约因素。二是小额保险产品的定位。要让更多的农村中低收入人群能买得起小额保险,保险费用就不能过高。从国际经验看,小额保险取得成功的关键在于低廉的保费与充分的保障。如果不能处理好低保费与充分保障之间的关系,小额保险保费规模快速扩张与有效提高保险公司经营效益之间的矛盾很可能使小额保险业务出现昙花一现的局面。
在一年多的试点工作中,中国保监会从监管部门的角度给予了力所能及的支持,如减免保险监管费用,鼓励业务模式创新,降低经营管理成本,增强保险公司对农村市场长期经营、精耕细作的信心等。还需看到,农村小额保险要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首先要取得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实践证明,政府支持是小额人身保险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以小额保险发展较好的山西省为例,政府的支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出台政策,专门发出关于推广农村小额保险业务的文件;二是给予补贴,一种典型的模式是政府出资20%,农民出60%,保险公司让利20%予以承保。实践表明,充分依靠政府组织动员、保险公司市场化运作,同时配合宣传和渠道建设,就能为小额保险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二,开发符合农民需求的产品。当前各保险公司推出的保险产品,保险责任主要集中在疾病及意外身故、意外医疗方面,今后在经营过程中应不断调适和完善小额保险产品,开发出在保险范围、保障责任、保险费用方面让农村中低收入群体买得起、买得到、买得值的保险产品,充分满足农民的实际需求。
第三,采取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销售模式。可在现行的统一承保模式基础上,大力推广分散销售、与农村金融机构第三方机构合作等销售模式,努力通过小额保险市场拓展模式的创新,政府部门的适当政策支持和保险公司的精细化管理,实现低收入群体、政府及其他非盈利机构、保险公司三方共赢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