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16日讯 记者赵晓强报道:为稳步推进我国银行业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进程,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促进商业银行审慎经营,近日,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
《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披露资本及资本充足率、风险暴露和评估等重要信息。对于商业银行的专有信息或保密信息可不披露具体的项目,但必须对要求披露的信息进行一般性披露。监管部门依法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实施监督管理,监督商业银行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体系。
共分五章四十九条的《指引》有以下特点:一是选择了新协议实施中最重要的方面先行向国际惯例靠拢,如并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暴露评估等,从而带动相应银行业务和技术的发展。二是进一步细化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各项规定,增加了信息披露工作的实用性。同时,明确过渡期和全面实施期的不同披露要求,为商业银行全面披露提供充足的准备时间。三是规定对于商业银行的专有信息和保密信息等可不披露的具体项目,在信息披露与信息保密之间找到均衡点。
《指引》的发布,对商业银行和普通金融消费者各有什么影响?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说,对金融消费者而言,《指引》发布使得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更趋完善,有利于广大存款人和投资者更全面地了解商业银行的情况,更好地保障法律赋予其知情权利的实现,并以此促使商业银行更加注重自身发展的质量,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自身利益。对商业银行而言,《指引》的正式颁布与实施对商业银行新资本协议实施及信息披露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指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这位负责人表示,银监会始终将保持银行业资本充足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方面来抓。面对今年严峻的经济金融形势,明确提出了动态资本、动态拨备等一系列审慎监管要求。至2009年三季度末,中国商业银行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达到11.4%,加权平均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9%,整体资本充足水平符合审慎监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