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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12月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四省区继续实行玉米大豆临时收储政策

  本报讯 记者孙勇报道: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日前联合发出通知,为做好今年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粮食收购工作,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在这四个省区实行玉米、大豆临时收储政策。今年玉米(国标三等)临时收储价格为内蒙古自治区和辽宁省0.76元/斤、吉林省0.75元/斤、黑龙江省0.74元/斤。大豆(国标三等)临时收储价格为1.87元/斤。收购期限为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

  通知要求,中储粮总公司要合理布设临时收储库点,扩大收储库点范围,合理调度使用烘干设施,对农民愿意交售的粮食要不限收、不拒收,实行敞开收购。

  指定临时收储库点要切实落实好国家秋粮收购政策,严格执行质价标准,提高服务水平,方便农民售粮,同时要加强对国家秋粮收购政策的宣传,引导农民均衡有序售粮。

  通知指出,引导东北大豆压榨企业入市收购。这四省区人民政府要选择当地部分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统计规范的大豆压榨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临时收储价格积极入市,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2009年新产大豆,自行组织加工和销售,自负盈亏。

  中央财政根据指定大豆压榨企业加工能力和实际收购、加工数量,以及东北地区中央储备大豆实际轮换收购情况,给予指定大豆压榨企业和中储粮总公司一次性费用补贴0.08元/斤。补贴期限为2009年12月1日~2010年4月30日。当市场价格高于国家规定的临时收储价格一定幅度后,中央财政适时停止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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