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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12月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出通知 
中央财政对部分省份采购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新产玉米并运到本地给予一次性定额费用补贴

  本报讯 记者孙勇报道: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出通知指出,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稳定国内玉米市场价格,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经国务院批准,2009年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新产玉米上市后,中央财政对南方饲料消费省份采购上述地区新产玉米并运到本地的,给予一次性定额费用补贴。

  补贴范围为:(一)南方饲料消费省份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等16个省(区、市)。(二)上述省份的地方储备粮公司和玉米饲料加工企业,在省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由省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企业自愿、自主申报、自担风险的原则,每省(区、市)委托1—2家具有粮食经营资格的企业,统一到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地区采购2009年国内新产玉米,并统一运回本地和申领补贴。(三)上述省份的中央直属粮食企业(含企业总部)在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地区采购并运回上述省份的玉米,以及上述省份的中央储备企业从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地区采购并用于储备轮入的玉米,享受同等补贴政策,具体企业名单由企业总部审核确定,并由企业总部统一组织申领补贴。

  纳入补贴范围的企业,申领补贴须符合以下条件:1.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委托的企业,需同时具有粮食经营资格,以及所在地省级粮食、财政部门共同出具的委托文件。中央直属粮食企业和储备企业需由企业总部审核确认。2.企业在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地区从农民手中收购的价格不得低于内蒙古和辽宁0.76元/斤、吉林0.75元/斤、黑龙江0.74元/斤(国标三等,下同)。收购高于或低于国标三等玉米,按照国家标准每升高或降低一个等级,收购价格可以上浮或下调0.02元/斤。3.采购的玉米必须是2009年度国内新产玉米。4.享受费用补贴的采购期限为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5.采购的玉米必须在2010年6月30日前运抵本省(区、市)。6.补贴申领企业必须与运输凭证的货物接收单位相一致。7.中央储备企业申请补贴的玉米采购总量,不得超过国家有关部门和中储粮总公司下达的本地区补贴期限内合理的年度轮换计划。

  企业按上述规定实际采购并运回本省(区、市)的玉米,中央财政按折合标准品(水分≤14%、杂质≤1%)的玉米数量,每斤0.035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的定额费用补贴。享受补贴的玉米由企业自行销售、自负盈亏。

  纳入补贴范围的企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发现,取消该企业全部财政补贴,并通过社会媒体等公开通报:1.企业将尚未运抵本省(区、市)的玉米申领补贴。2.企业将非补贴采购期限内采购的玉米,或非2009年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地区新产玉米申领补贴。3.企业未按统计制度规定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购、销、存统计月报,以及属于粮油加工企业未按规定报送粮油加工业统计报表,拒报虚报统计资料。4.其他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的行为。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监测结果,当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地区从农民手中直接收购玉米价格回升到平均0.80元/斤(国标三等)以上时,中央财政停止补贴。

  补贴政策的起止期限为:享受补贴的玉米需是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在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地区采购,并于2010年6月30日之前运抵购粮企业所在省(区、市)的2009年国内新产玉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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