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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11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商务部:
新中国档案:发布经营者集中申报和审查办法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7日电 (记者王希) 商务部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制定并公布了《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和《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

  《审查办法》规定,为消除或减少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提出对集中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的限制性条件。限制性条件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可以包括:剥离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部分资产或业务等结构性条件;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开放其网络或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包括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终止排他性协议等行为性条件;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

  《申报办法》规定,相同经营者之间在两年内多次实施的未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应当视为一次集中交易,集中发生时间从最后一次交易算起,该经营者集中的营业额应当将多次交易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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