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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11月2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出台

  本报北京11月24日讯 记者任意报道:为规范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录用工作公平、公正,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了《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对公务员录用考试报考者在报名、考试、考察、体检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做出了详细规定。

  《办法》规定,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办法》规定,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办法》对录用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也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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