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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11月1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纳税人资产重组应纳增值税

  本报讯 记者孙勇报道: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强调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通知指出,上述控股公司将受让获得的实物资产再投资给其他公司的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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