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投资·证券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语音朗读|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10月2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发布

  本报讯 记者孙勇报道:为了做好进口税收先征后返审批工作,规范审批程序,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批准的所有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先征后返的办理,均适用《办法》。各级财政、海关、税务、人民银行在办理返税过程中应密切协作,认真把关,堵塞漏洞,防止税款流失。

  《办法》指出,符合返税政策规定的进口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货物名称、进口额度和实施时间申请办理返税手续。进口货物应返税款为海关填发的《海关专用缴款书》中缴纳入库的全部或部分税款,已经作为进项税抵扣的税款仍然可以享受返税政策。进口企业收到的返税税款,应当按照政策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政策文件没有规定用途的,应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进口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应根据财政部批复文件核查进口企业是否存在骗取返税款行为,是否将返税款用于文件规定的用途。发现进口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返税款或返税款未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的,应及时追回返税款,并移交财政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1994年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废止。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语音朗读 放大 缩小 默认

您对这篇文章的满意度

非常满意基本满意不太满意很不满意不做评价

对此文章发表评论

用户名:密码:匿名发表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