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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10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本报北京10月13日讯 记者王璐报道:中国证监会今天发布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包括创投在内的合伙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将可以开设证券账户。这解决了此前拥有合伙企业股东的公司上市的障碍,并为含有创投股东的创业板公司上市铺平了道路。

  根据征求意见稿,《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增加一款,将所涉及的投资者界定为“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及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这一修改表明合伙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企业等都将可以设立证券账户,从账户开设层面为拥有合伙企业及中外合资企业作为股东的公司在A股上市开启了大门。

  此外,《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原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法履行职责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增加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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