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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9月2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务院公布《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据新华社北京9月22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562号国务院令,公布《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新华社22日受权播发了这一条例。

  条例包括7章68条,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

  条例规定,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条例指出,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放射性物品的具体分类和名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条例规定,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条例规定,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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