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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9月1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
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个税征收方式予以明确

  本报讯 记者孙勇报道: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给予明确。通知明确,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对于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通知明确,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上市公司应在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对于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通知明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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