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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9月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提取农业险巨灾风险准备金
保险公司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本报讯 记者孙勇报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明确保险公司计提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两部门指出,保险公司经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的,按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两部门表示,此举系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旨在积极支持解决“三农”问题,促进保险公司拓展农业保险业务,提高农业巨灾发生后恢复生产能力。这一通知实施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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