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刘溟报道:为与9月1日起执行的大豆、玉米新国标相衔接,8月28日,大商所发出通知,对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及玉米期货合约相关规则进行修改。为保持市场的稳定和连续性,修改后的合约质量标准自新挂牌合约开始执行,已挂牌合约仍执行原规则,新注册的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标准仓单将自9月1日起执行新国标中关于标签标识的强制性规定。
据介绍,大商所新大豆、玉米合约质量标准等规则修改坚持了如下原则:一是强制性条款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定执行。新国家标准中,玉米标准全文强制执行,大豆标准中部分条文强制执行,大商所在本次规则修改中严格执行这些强制执行的内容;二是在原期货质量标准框架内进行修改。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合约已上市多年,质量标准历经多次实物交割检验,投资者已经很熟悉这些标准,为保持市场运行的连贯性,本次修改将在原期货标准基础上进行修改;三是根据现货市场质量和贸易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期货质量标准。大豆、玉米由于品种、种植区域、气候条件等因素,质量差异较大,现货贸易中质量约束条款也各自不同,本次修改中大商所在体现期货商品标准化特征的基础上,根据原粮商品的质量差异性特征和下游消费商的贸易习惯,设置合理的升贴水标准,以进一步扩大期货可供交割量。
市场研究人士表示,由于新国家标准相关条款为强制执行内容,故现行的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和玉米期货合约质量标准等规则需要进行相应修改,从而与新国标相衔接。从这次修改可以看出,新的合约相关规则在执行国家新标准同时兼顾对原期货合约相关规则的继承,考虑了现货贸易和行业惯例,扩大了商品可供交割量,有利于促进市场功能的发挥。
业内人士表示,本次国家新国标及新期货合约从形式上看修改较大,但对市场的实质影响都不大。如现行的期货合约质量标准与新国标并没有冲突,大豆新老国标定等指标“纯粮率”与“完整粒率”指标可以通过公式相互转换,玉米新老国标定等指标“容重”的测定也可按相应数值进行换算,其换算出来的部分商品在级别上虽有差异,但在期货交割时升贴水标准与原合约规则升贴水标准基本相当。同时,为保持市场的稳定性和价格的连续性,修改后的合约质量标准自新挂牌合约开始执行,已挂牌合约仍旧执行原规则,符合“老粮老办法,新粮新办法”的行业通行做法,避免了因合约规则的修改而给市场带来震动。鉴于包装物标签标识为新国标强制执行标准,故与现货商品流通相统一,新注册的标准仓单自9月1日新国标生效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