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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9月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财政部要求
中央单位试行批量集中采购

  本报讯 记者孙勇报道:中央单位达到一定数额、采购规模需求大、次数频繁、技术规格较为标准的采购项目,将不再执行协议供货,改为试行批量集中采购。

  根据财政部日前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9年8月起,中央单位达到一定数额的采购项目不再执行协议供货,将由集中采购机构对采购规模需求大、次数频繁、技术规格较为标准的采购项目试行批量集中采购。

  此次批量集中采购的试行范围包括所有在京中央单位及所属机构,具体试行品目有台式计算机、打印机、网络设备(网络交换机、网络路由器、无线局域网产品、网络存储设备、网络监控设备等)。批量集中采购每月组织一次,各单位凡当月计划累计采购台式计算机50万元、打印机30万元、网络设备120万元以上的,都由其主管部门于每月15日17时前按照统一格式将批量采购实施计划及委托书报送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对中央单位报送的批量采购实施计划进行汇总归集,并整合打包,统一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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