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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8月2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基金评价将进入规范通道

  ◆监管内容上,注重对基金的长期评价,综合评价基金的收益和风险。要求对基金业绩形成的原因进行分析,并重点对基金评级和排名覆盖期间以及更新间隔做了限制性规定

  ◆监管方法上,由证监会制定规则,证券业协会实施自律管理,对基金评价机构的评价方法、信息采集、发布方式及行为进行统一规范

  本报讯 记者王璐报道:目前基金行业的评价方式名目繁多、缺乏统一的局面有望得到改变,证监会近日发布《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针对基金评价服务业务存在的问题,将重点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行为,引导基金公司建立科学理性地投资管理体系,树立长期投资理念,保障基金投资人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暂行办法,基金评价业务的监管,将由证监会制定规定,证券业协会实施自律管理,对基金评价机构的评价方法、信息采集、发布方式及行为进行规范,严重违规行为由证监会查处。

  基金评价服务是在基金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近几年才兴起的业务。目前,国内基金市场有外资基金评价机构和内资基金评价机构。此外,各大财经网站也从事或参与基金评价方面的业务,表现为基金评级、回报率排名等多种形式。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基金评价业务反映出一些不规范的问题,包括开展该类业务的机构缺乏统一的规范、各机构基金评价分类方法及评价方法各不相同、基金评价考虑的因素比较片面等。  这位负责人说,上述问题的存在,一方面导致基金管理人片面关注基金净值增长,忽略资产配置的长期效益;另一方面由于基金销售机构依据短期评价结果推荐基金,可能对投资人产生误导,不利于投资人树立长期投资理念。

  暂行办法要求基金评价机构在从事基金评价业务时,使用公开披露的信息,注重对基金的长期评价,综合评价基金的收益和风险,公平对待所有评价对象,保证基金评价方法的一致性和评价结果的客观准确。 

  为强化对基金评价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基金评价机构和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同时规定基金评价机构应注册成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 

  暂行办法还规定了基金评价业务应当遵循的业务规则,要求对基金业绩形成的原因进行分析,并重点对基金评级和排名覆盖期间以及更新间隔做了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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