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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8月2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人民币跨境结算可享出口退税

 ○ 试点企业无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 可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

 ○ 可与其他外汇结算业务一并申报

  本报北京8月24日讯 记者王智报道:依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出口以人民币结算也享受有关出口退(免)税政策。

  24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6部门相关负责人就“稳步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相关问题接受中国政府网访谈时做出上述表述。

  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李波介绍说,《办法》涉及出口退税的相关内容,已经明确出口以人民币结算,也享受有关出口退(免)税政策。

  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郑建新介绍说,与外汇结算的出口退税管理不同的是,使用人民币跨境结算的出口贸易,试点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不要求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此外,也不要求货款必须汇入境内,根据实际业务要求,试点企业可以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王振华介绍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不需要进行外汇核销,在申请退税时也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相关企业可以单独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也可以和其他外汇结算业务一并申报,如果是一并申报的需要在申请表中进行专门的标注,标注是人民币结算的,以便于税务机关及时审核,办理退税。

  郑建新表示,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将密切关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运转情况,根据反馈情况不断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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