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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8月2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计划九月底公布
各地招标采购的药品零售价格不得高于指导价

  本报北京8月20日讯 记者吴佳佳报道:卫生部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司长郑宏今天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计划于9月底左右公布。

  郑宏介绍说,今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工作任务包括发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核定并公布基本药物价格,在今年年底,每个省区市要在30%的政府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郑宏指出,国家定的零售指导价是一个上限,各地招标采购的药品零售价格不应高于指导价。

  日前公布的《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基本药物全国零售指导价格。制定零售指导价格要加强成本调查监审和招标价格等市场购销价格及配送费用的监测,在保持生产企业合理盈利的基础上,压缩不合理营销费用。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原则上按药品通用名称制定公布,不区分具体生产经营企业。实施意见还指出,在国家零售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招标形成的统一采购价格、配送费用及药品加成政策确定本地区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具体零售价格。鼓励各地在确保产品质量和配送服务水平的前提下,探索进一步降低基本药物价格的采购方式,并探索设定基本药物标底价格,避免企业恶性竞争。

  针对国家基本药物的配备使用,郑宏强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基层部分并不仅限于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其他各级医疗机构都应优先使用这些药物。”

  日前卫生部公布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郑宏说,2009版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共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和其他部分。这不是两个独立的目录,而是一个目录的两个部分,其他部分是基层部分的扩展,扩展了一些不能在基层使用和限制使用的药品,比如一些麻醉药物、肿瘤药物等。

  郑宏说,各地应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诊疗范围和确保服务功能,在目录内配备药品,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行为,以确保基本药物的合理配备使用。

  同时,郑宏特别指出,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提供给患者,“大医院更要带头选用基本药物,而且基本药物的使用要达到一定比例。”他说,关于公立医院使用基本药物的比例问题要由各地结合当地的实际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情况进行合理设定,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可暂按基本药物销售额占全部药品销售额比例的方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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