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哪些业务可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目前哪些企业可以办理此项业务?
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指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种类包括进出口信用证、托收、汇款(包括预收预付款和货到付款)等多种结算方式。目前,依法注册成立并获得进出口资格的企业,经试点地区政府推荐及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委确认后,可以参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问:境内外企业是否能申请办理该业务项下的贸易融资业务?
答:在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境内外企业均可以办理贸易融资业务。
问:目前该项业务主要覆盖中国以外的哪些国家和地区?
答:目前已覆盖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包括东盟十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文莱、越南、缅甸、老挝、柬埔寨)及我国香港、澳门地区。
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对企业有哪些好处?
答:有利于规避汇率风险;锁定财务成本,估算企业预期收益;相比于可兑换货币结算,有利于精简流程环节,简化手续,进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有利于没有外汇收入的企业减少外汇兑换损失;有利于降低选择人民币融资产品时的衍生费用。
问:内地与香港两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开展的背景是什么?
答:2008年12月24日,国务院决定对广东和长江三角洲地区与港澳地区、广西和云南与东盟的货物贸易进行人民币结算试点。2009年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与香港金管局签署为期3年总规模2000亿元人民币(约2270亿港币)的货币互换协议,以推动两地人民币贸易结算业务的发展。2009年4月9日,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东莞4城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标志着人民币结算由此前仅限于边贸领域开始向一般国际贸易拓展。
2009年6月29日,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与香港金管局总裁任志刚在香港机场签订补充合作备忘录,标志着内港两地人民币贸易结算准备就绪。
2009年7月2日、3日,中国人民银行分别公布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香港与内地试点城市之间正式开通货物贸易项下的人民币结算通道。
问:试点的地区是如何确定的?试点企业是如何选取的?
答:2008年,上海市和广东省政府先后向国务院提出希望在当地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鉴于上海市和广东省在企业选择和政策配套等方面准备比较充分,国务院批准了上海市和广东省内的广州、深圳、珠海和东莞4城市率先进行试点工作。同时,明确境外试点地域范围暂定为我国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
根据《办法》要求,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然后由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选择国际结算业务经验丰富,遵守财税、商务、海关和外汇管理各项规定,资信良好的企业参加试点。
问:试点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能享受出口退税吗?企业在办理海关报关和出口退税方面应遵守什么规定?
答: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试点企业在办理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提供外汇核销单。具体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试点企业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依法处罚,并取消其试点资格。试点企业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违法违规信息,将录入有关部门共享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和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问:试点企业在开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中还应遵守哪些具体规定?
答:试点企业应当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试点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问:符合什么条件的境内商业银行可以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答:境内具有国际结算能力、为试点企业开户或为境外商业银行开立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内商业银行可以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问:什么是境内结算银行?什么是境内代理银行?
答:境内具有国际结算能力、为试点企业开户的银行称为“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是指为境外商业银行(即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内商业银行。
问:商业银行如何进行人民币跨境清算?有哪些清算渠道可供选择?
答:人民币跨境清算可自由选择两条路径,一是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二是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经人民银行和香港、澳门金融管理局认可,已加入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并办理港澳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为港澳人民币清算行(以下简称“清算行”)。目前,香港地区的人民币清算行是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澳门地区人民币清算行是中国银行(澳门)有限公司。 (金 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