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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7月2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白酒消费税制作出调整
试行办法8月1日起执行

  本报北京7月28日讯 记者孙勇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国家税务总局近日正式制定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对我国白酒消费税制作出调整。该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

  目前,我国对白酒行业征收的消费税包括20%的“从价税”和0.5元/斤的“从量税”,这次调整的是“从价税”。

  办法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

  办法还称,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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