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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7月2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第三届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活动启动

  本报北京7月21日讯 记者苏琳报道:中共中央统战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全国工商联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在全国开展第三届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活动。

  5部门已组成评选委员会,并在日前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统战部、工商联主要负责人座谈会,部署推荐评选活动。

  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活动已举办过两届,在社会上尤其是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中产生了良好影响。本届评选表彰活动正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对于团结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积极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第三届评选表彰活动更加强调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改革创新,严格执行评选标准和程序,全过程接受群众监督,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使这项活动成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和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载体。

  凡在工商局依法注册登记并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控股股东、受聘于外资企业的中方高级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的主要自然人出资者中,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做出突出贡献者,均可参与评选。个体工商户等是首次被纳入推荐评选范围。

  推荐评选条件将更加科学全面。主要是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企业管理制度完善、资产质量较高、财务状况良好,及时足额缴纳员工社会保险;党、团和工会组织健全并发挥了较好作用,做到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在本地区和同行业中起表率作用;特别是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安全生产、保护环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抗击自然灾害方面,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方面,在创立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新技术开发推广方面,在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要有突出表现。

  推荐评选程序将突出社会参与和社会监督。在各地向社会公布推荐评选的名额、条件和程序后,个人自愿参与,社会广泛推荐,由基层党组织申报,自下而上,逐级审核评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委员会对候选人在省级媒体上进行为期1周的公示,将公示无异议人选经党委同意后,于9月20日前报全国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全国评选委员会对所有候选人进行评审、公示后,确定受表彰人员。

  本次评选表彰名额为100名。受到表彰的人员,将由5部门联合授予“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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