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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7月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资委要求央企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监控

  据新华社北京7月8日电  (记者樊曦) 国务院国资委8日发出通知,要求各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的监控,并及时向国资委上报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情况。

  这份要求央企做好金融衍生业务季报工作的通知称,中央企业应及时对金融衍生业务的持仓规模、资金支付、交割情况、新增业务、盈亏情况、套期保值效果、风险敞口评价等情况进行分析,认真撰写金融衍生业务季度报告,随金融衍生业务季报表同时报送国资委。

  根据国资委今年3月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中央企业应于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委报告业务持仓规模、资金使用、盈亏等情况。

  在该文件中,国资委要求中央企业必须审慎运用金融衍生工具,严格坚持套期保值原则,与现货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禁止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按照国资委的要求,金融衍生业务季报表应由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集团和各级子企业将所从事的期货、期权、远期、掉期及其组合产品(包括通过国内银行购买的金融衍生产品)进行逐项填报(同类业务也可以合并填报),由集团总部审核汇总后于每季度终了随当月企业财务快报一同报送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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