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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7月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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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东注资上市公司增设预审核程序
□ 本报记者 李予阳

  国资委日前公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等三个文件,记者就相关情况采访了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

  问:《若干意见》将支持上市公司分配股利作为规范国有股东行为的要求,并在第十条中予以了明确规定。请问基本考虑是什么?

  答:投资功能是资本市场最为重要的功能之一。长期以来,我国上市公司的低比例分红,甚至不分红的问题,成为影响资本市场投资功能,阻碍资本市场价值投资理念构建的不可忽视因素,也不利于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我们认为,国有股东在此过程中要依法发挥作用,鼓励、支持所持股上市公司加大股利分配力度,特别是要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合理增加现金分红的比例。

  问:《资产重组通知》主要从程序和要求方面对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进行了规范。其中我们发现了一个重要变化,即文件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重组议案前,设定了一个预审核程序。这与国资委目前所实行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后,股东大会前履行审核程序的做法有了很大变化。请谈谈这方面的情况。

  答:国有股东将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在哪个环节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核至关重要。目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召开后、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前履行审核程序。有关专家建议,国资委应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召开前进行实质性审核,否则一旦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后,该事项因不符合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要求,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而被否决,可能会给市场带来波动,也会影响投资者权益。

  此外,不少上市公司股东为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些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必须经由自身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大会)进行决策后才能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如果不设置预审核程序,待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因种种原因行使否决权,面临的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则更大。基于此,《资产重组通知》吸收了有关专家所提出的设置预审核程序的建议。

  问:2008年10月,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与证监会相关规定略有变化的是,本次《证券发行通知》对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交换为股份的定价选取了三个参考基准日。请问有何具体含义?

  答:《发行证券通知》第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交换为上市公司每股股份的价格应不低于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前20个交易日、前30个交易日该上市公司股票均价中的高者,主要是结合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及我委19号令的有关规定确定的。证监会有关办法规定,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价格不得低于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或前20个交易日的股票均价;我委19号令规定,国有股东协议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价的价格应根据定价基准日上市公司股票前30个交易日的股票均价为基础确定。我们理解,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有可能构成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协议转让,转让依据即为所公告的债券募集说明书,定价基准日即为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因此,我们对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换股价格作了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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