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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7月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正式公布实施

  ○ 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支持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 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办理报关和退(免)税时无需提供外汇核销单

  ○ 上海、广州、深圳、珠海、东莞先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境外地域范围暂定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

  本报北京7月2日讯 记者王信川报道: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共同制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日前正式对外公布。

  《办法》共27条,详细披露了试点地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管理规则,对试点地区企业、商业银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行为进行了规定。《办法》自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指出,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支持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办法》规定,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由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在推荐试点企业时,要核实试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真实身份,确保试点企业登记注册实名制。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调控、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需要,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进行总量调控。

  《办法》指出,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可以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也可以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

  《办法》还规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具体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试点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试点企业应当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应当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此前,国务院于2009年4月8日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东莞4城市先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境外地域范围暂定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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