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语音朗读|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7月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土地复垦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

  新华社北京7月1日电  (记者陈菲) 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日对外公布了《土地复垦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以及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或者恢复生态的活动。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由破坏单位或者个人(即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对于能够复垦的历史遗留废弃地和自然灾害毁损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复垦,具体工作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

  征求意见稿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新立、延续、变更、注销时,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历史遗留废弃地和自然灾害毁损土地的复垦,可以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利用社会投资和政府投入等多渠道筹集资金。以政府投入方式筹集资金的,复垦费用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复垦为耕地的土地,应当用于农业生产;对复垦为非耕地的土地,应当合理确定用途。进行非农建设需要占用土地的,应当优先使用复垦后的非耕地。土地复垦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对土地使用权人不明的国有土地复垦后的利用进行了规定。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语音朗读 放大 缩小 默认

您对这篇文章的满意度

非常满意基本满意不太满意很不满意不做评价

对此文章发表评论

用户名:密码:匿名发表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