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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7月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谈金论道
为“三农”金融服务“筑渠引水”
刘 畅

  日前,银监会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进行了规范化指引。这一政策对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活跃农村金融市场,充实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支农实力有着积极的意义。

  除了积极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转制设立村镇银行外,在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后,以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为代表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相继设立。此举一方面填补了我国农村地区“三农”金融服务的缺失,另一方面也激发了农村金融体系创新的活力,延伸了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触角。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首先能缓解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信贷能力不足的难题。另外,针对农村贷款需求额度小、期限短、需求急,且缺乏抵押物的特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建立时,将创新金融体制及合理开发信贷产品有机结合起来,凭借其贴近市场的优势,设计出了多款符合客户需求的信贷产品并且创新了担保方式,在贷款手续上进行了简化处理,有效满足了农民扩大再生产和农村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发展现代农业,必须进一步发挥金融支持的核心作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诞生,有助于按照商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广大农村地区设机构、办业务,为城市过剩资金进入“三农”需求旺盛的区域“筑渠引水”。同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也将城市金融的先进管理经验引入农村,为广大农民致富奔小康提供方便、快捷、持久的金融服务。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建立,必将对促进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改进农村金融服务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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