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国际财经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语音朗读|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6月2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一线观察
欧盟:设立专门机构强化金融监管
本报驻布鲁塞尔记者 孙 健

  本月18日至19日,为期两天的欧盟峰会在布鲁塞尔落下帷幕。欧盟将金融监管、欧元稳定、避免企业倒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增加就业,特别是鼓励和促进青年人创业与就业作为峰会经济领域的主要议题。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在峰会闭幕前的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示,为了落实今年4月份伦敦G20峰会加强金融领域监管的共识,经过欧盟27个成员国首脑讨论后一致同意,欧盟将“在2010年设立具有约束力”的金融监管机构,即组建由欧洲央行理事会成员推举主席的“泛欧风险监管委员会”。

  据悉,对于金融监管政策和机构的设置问题,此前欧盟委员会希望由欧洲央行行长兼任“泛欧风险监管委员会”主席一职。但是,在本次峰会召开期间,英国以“本国不是欧元区国家,而欧洲央行行长更加关注的是欧元区的金融与经济状况,其金融政策和措施可能会影响英国的金融政策和经济利益”为由,坚持拒绝同意主席人选的建议,成为欧盟确立金融监管机制与监管措施的一大障碍。为此,在两天峰会期间,法国总统萨科齐、德国总理默克尔与英国首相布朗之间进行了多次长时间会谈,最后达成“泛欧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不再由欧洲央行行长兼任的妥协方案,改由欧洲央行理事会的成员推选产生,而理事会的成员既包括欧元区国家的代表,也包括欧盟成员国中非欧元区国家的代表,从而说服英国同意签署实施统一监管政策的会议协议。因此,这一成果被看作是本次峰会最重要的收获之一,为欧盟范围内实施全面的金融监管措施奠定了必要的基础。

  欧盟首脑会议认为,欧盟必须尽快制定出应对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便在欧洲范围内建立起金融领域的监管和预警机制,并成立经过授权的泛欧执行机构,全面负责与有效实施对整个欧盟金融领域的监管,及时发现和预测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金融危机或风险,尽早发出预警通告并在必要情况下提出对策建议和实施办法,从而防止金融危机的再度发生。

  根据相关设想,首脑会议同意欧盟下一步成立由成员国金融监管机构代表组成的三个金融监管委员会,分别负责加强成员国在银行系统、保险行业和金融市场领域的统一协调与监管工作。而欧盟赋予三个委员会最重要的目标就是,全面加强在欧盟成员国内部及跨国间金融机构的监督与监管能力。在三个监管委员会的权限问题上,多数欧盟成员国领导人认为,专业的监管委员会应有权做出有约束力的决定,从而确保成员国统一执行欧盟的监管规定并协调和解决各国监管机构间的矛盾与分歧。在三个监管委员会之上,还将设立一个顾问委员会,以便对三个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协调与指导。 

  不过,在三个委员会的监管权利上,英国同绝大多数成员国同样意见相左。英国不赞成赋予三个委员会“超国家的绝对权力”。英国认为,如果上述三个委员会的权力过大,会在银行、保险和金融市场方面强迫成员国政府统一采取应对金融风险和处理危机的措施,以至于命令成员国政府或中央银行划拨巨资救助本国金融机构,从而达到避免金融风险扩散并波及其他国家之目的。英国表示,超国家的监管权利不仅会“侵犯成员国的财政主权”,通常还会给成员国的金融政策和财政规划带来“不确定的冲突与影响”。

  为获得英国的支持,欧盟首脑会议文件对三个金融监管委员会的权力做了明确的限制,即任何监管措施的出台都不能损害成员国的财政主权,同样,在采取统一的决策时,必须充分发挥成员国各自监管机构的作用,在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和缩小分歧基础上,实施欧盟统一框架下的监管。

  欧盟首脑会议文件要求欧盟委员会在秋季之前就“泛欧风险监管委员会”和银行、保险、金融市场三个金融监管委员会的组成拿出具体的实施建议。与此同时,欧盟理事会还通过了多项欧盟委员会此前提出的金融管理规则和立法建议。

  欧盟金融监管问题专家表示,欧盟将实施两项新的管理规则。其一,对在欧洲执业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严格的管理,包括将美国的标准普尔、穆迪等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和所有跨国对冲基金公司纳入严格的监管程序之中。规定上述类型的公司在欧盟市场开展业务之前,必须进行资质登记,欧盟将依照合法、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对上述公司的运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评估。其二,欧盟监管机构将要求所有在欧盟境内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金融公司,必须预留5%至7%的证券化资产,以便强化资产公司的风险意识,确保投资者利益和减少投资者损失。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语音朗读 放大 缩小 默认

您对这篇文章的满意度

非常满意基本满意不太满意很不满意不做评价

对此文章发表评论

用户名:密码:匿名发表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