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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6月2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国立法明确海岛保护规划体系

  本报北京6月22日讯 记者董磊报道:今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海岛保护法草案对海岛保护规划作出专章规定,明确海岛保护规划是海岛保护、开发、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具体指导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利用活动。

  草案明确,国家实行海岛保护规划制度。海岛保护规划包括全国海岛保护规划、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岛保护规划、沿海城市、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海岛保护规划、沿海县域海岛保护规划、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等。

  草案规定,海岛保护规划的规划年限一般为二十年。海岛保护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海岛保护规划,涉及公众利益的部分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此外,草案还对规划的原则、内容、编制、审批、修改、公布与效力等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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