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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6月2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统计法修订草案增加对政府统计机构监督规定

  本报北京6月22日讯 记者董磊报道:今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统计法修订草案,增加了有关加强对政府统计机构监督的规定。

  去年12月22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统计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全国人大法工委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等单位征求意见。

  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修订草案主要规定了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调查对象遵守本法情况的监督和对其违法行为的处罚;政府统计机构自身也应受到监督,有违反本法行为的也应受到处罚。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统计局研究,建议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执行本法的情况实施监督的规定,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相应增加对统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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