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9年3月末,全国已开业583家小额贷款公司,筹建573家。小额贷款公司对活跃县域及农村金融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个别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也出现了盲目发展、市场定位偏差、风险加大等问题。
为了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银监会近日出台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出台,对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持续稳健发展具有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对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活跃县域和农村金融市场,加强对“三农”和小企业的支持,进一步落实保增长、促内需、调结构宏观调控政策将发挥积极作用。
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相比,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不同之处,首先是机构性质不同,村镇银行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属于一般工商企业。其次是监管部门不同,村镇银行是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由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和管理。三是出资人不同,村镇银行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四是业务范围不同,村镇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村镇银行经行政许可可以开办各类银行业务,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
基于以上几个不同点,银监会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在转制为村镇银行的过程中应当坚持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最大股东必须是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这对确保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有效保证农村金融服务和水平将起到良好的作用。
在转制过程中引入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能够确保机构安全运营、健康发展,遵守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行的客观规律,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从根本上保护存款人利益。此外,吸收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可以引进和利用银行的运营、管理经验和人才、技术、网络优势,使村镇银行从设立开始就具有良好的发展基础,从而有效保证农村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