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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6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民营表演团体可作为非盈利机构享受免税

  本报讯 记者乔申颖报道:文化部日前出台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现状出台了新的扶持政策和措施。意见明确,从事京剧、昆曲、地方戏曲等民族民间艺术表演项目和歌剧、舞剧、话剧等艺术表演项目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可以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向文化行政部门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这意味着,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既可以是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企业法人,也可以是从事公益活动和经营性活动的非盈利机构,并享受一定的免税优惠。

  意见明确,从事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艺术表演形式的文艺表演团体和中宣部、文化部等部门表彰的服务农民、服务基层优秀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举办非涉外营业性演出活动时,不再报演出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改为事前告知性备案。

  意见还要求,建立县乡文化馆(站)、社区文化中心与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联系制度,鼓励文化馆(站、中心)免费或低价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提供排练和演出场地,或邀请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与文化馆(站、中心)一起举办文化活动。

  据不完全统计,当前全国民营院团已超过6800家,涵盖戏剧、曲艺、歌舞、杂技、魔术、马戏、木偶、皮影等众多艺术门类,年演出200万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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