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走出去”以带动出口,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扩大企业境外放款主体、扩大放款资金来源、简化境外放款手续、完善境外放款统计监测作出相应调整。不少企业反映,此举通过缓解“走出去”企业融资困难的局面,为投资贸易便利化创造了有利条件。
从2004年10月开始,国家外汇局发布相关通知,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使用自有外汇对外进行资金支持。其后,上海浦东新区及天津滨海新区分别进行试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用人民币购汇进行境外放款“开闸”。从2007年8月开始,作为外贸依存度较高的地区,浙江宁波开始允许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对境外投资进行放款。
“从浙江宁波的试点情况看,企业境外放款可以由过去的跨国公司直接发展到民营企业,这一措施受到当地政府和企业的好评。”外汇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此基础上,外汇局开始着手梳理相关政策并于日前下发《通知》。
调整后的政策最大的改进之处有两点,其一:扩大了境外放款主体,由只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外资跨国公司对外放款,扩大到符合条件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其二:对放款资金的来源进行了调整,在只能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的基础上,增加了人民币购汇资金及经外汇局审核的外币资金池资金。
依照现行政策,经外汇局核准的企业,只要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均已足额到位,具备拥有良好的经营记录并在近3年内未发现外汇违规情节等条件,均可以向外汇局申请,对其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提供放款。
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的融资环境受到影响,境外放款主体的扩大,使企业能及时根据投资战略的转化调整资金的投放额度,进一步促进境外直接投资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此外,境外放款资金来源的扩大化和放款形式的简化将缓解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流动性资金不足的问题。今后,境内企业可以采取三种形式从事境外放款:一是直接放款,即由境内企业直接向其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放款;二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委托贷款方式进行。另外,如果境内企业所属的企业集团设有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也可通过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放款方式进行放款。
放宽境外放款约束不代表完全取消限制,资金流出的便利也为风险防范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境外放款的具体政策方案设计上,我们完善了境外放款的统计监测与风险防范机制。”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司相关负责人表示。
在境外放款人和借款人资格管理方面,外汇局对境外放款额度设置了两道量化门槛:境外放款额度不得超过放款人所有者权益的30%,同时不得超过其借款人已办妥相关登记手续的协议投资额,以低者为限。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境外放款有效期限;并将企业境外放款的额度、境外放款专用外汇账户、境内外汇资金划转等纳入外汇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构建了比较完善的境外放款外汇资金流出入统计监测机制。
当前我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揽子计划已初见成效,经济运行出现积极变化,我国国际收支总体状况基本稳定,没有出现大的波动,这些为境外放款提供了坚实基础。同时,与我国国际收支总规模和外汇储备规模相比,境外放款的总量有限,不会对国际收支平衡产生重大影响,总体风险可控。“走出去”的境内企业将通过更加宽松的渠道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后续资金支持,这对我国投资贸易便利化和境外投资实现稳步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