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及时、公平
◆ 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 董事、监事、高管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都需要声明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也应向证交所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有的股份
◆ 增加对董事会秘书聘任的程序要求
◆ 进一步明确对外投资的范围,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等
◆ 对监管对象实施的监管措施应与深交所即将发布的《自律监管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保持一致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今年5月8日至22日就《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对《上市规则》进行了修改完善。日前,深交所有关人士就《上市规则》征求意见与修改情况作出说明。
深交所有关人士表示,深交所对上述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与反复考量,吸取了大多数意见,对《上市规则》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的《上市规则》整体框架保持不变,比之前增加了3条,修改了7条,并做了若干文字调整。
增加的3个条款包括:
一是在《上市规则》第三章第一节增加一条“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在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二是在《上市规则》第六章增加一条“负责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或者出具不当、不实的审计报告,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三是增加单独条款,强化对核心技术相关内容的披露要求。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十一节增加一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证交所报告并披露:(一)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二)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等。
被修改的7个条款包括:
一是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在《上市规则》中增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及时、公平的要求。
二是增加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要求,修改相关内容为“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是进一步明确董事、监事、高管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都需要声明。
四是明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也应向证交所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有的股份的要求。
五是将董事会秘书聘任制度修改为“深交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六是进一步明确对外投资的范围,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到期投资等。
七是对监管对象的监管措施作出修改,包括:(一)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二)要求中介机构或者要求公司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三)书面警示(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四)约见谈话;(五)撤消任职资格证书;(六)暂不受理有关当事人出具的文件;(七)限制交易;(八)上报中国证监会;(九)其他监管措施。与深交所即将发布的《自律监管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保持一致。
据了解,对于反馈意见中的其他重要问题,深交所在经过反复研究后认为,有些建议需要随着市场的发展和条件的成熟,逐步加以研究和完善并在相关配套指引中予以吸纳。